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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程劲松、李霞与程雪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劲松,李霞,程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劲松,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程雪芬,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第三人:程新中,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2016)皖1003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程雪芬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程雪芬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汤口社区居委会逍遥东街×幢×号(产权证号黄-×××号)房产作价7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程劲松、李霞抵偿借款。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汤口社区居委会逍遥东街×幢×号(产权证号黄-×××号)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程劲松、李霞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程劲松、李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许信谷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詹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