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国建、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建,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季仕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建,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中才,系徐国建亲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光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仕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仕海,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昌,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龙泉,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国建因与被上诉人季仕海、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国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中才、任华,被上诉人新长城建设公司、季仕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昌、饶龙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29元,退回上诉人徐国建。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