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汪红芳、张斌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芳,张斌,陆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280号起诉人汪红芳,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起诉人张斌,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起诉人陆美珍,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2017年8月3日,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以彭军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因张一民死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苏11民初138号裁定书,驳回了张一民的起诉。现起诉人汪红芳、张斌、陆美珍根据民诉法第150条规定以继承人身份再次提起诉讼。起诉人认为(2017)苏11执异57号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2017)苏11执异57号裁定书;终止对起诉人所有的句容市××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悦澜湾001幢1-2层0102号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理查明,张一民于2016年3月25日死亡。(2017)苏11执异57号系以张一民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提起异议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镇江中院于2017年3月31日驳回了张一民的异议请求。后又以张一民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镇江中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2017)苏11民初138号裁定驳回了张一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一民于2016年3月25日死亡,作为继承人的三起诉人应是明知的。就本案涉及到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提出时间均在张一民死亡之后,但仍以张一民的名义进行起诉,未向法院如实反映当事人真实情况,存在过错。且起诉人以张一民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说明起诉人对起诉期限也是明知的,现起诉人以继承人的身份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晁璐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