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某、郑某1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郑某1,郑某2,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郑某1,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郑某2,男,194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苏某与郑某1、郑某2、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6)赣1125执保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某1所有的横国用(2012)第10-364号土地一宗、担保人何某名下房权证为横房权证横峰县字第××号房产,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某所有的横国用(2012)第10-364号土地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何某名下房权证为横房权证横峰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