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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涛与费雪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费雪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9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汉族,1992年1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长县高台管委会杨渠村民委员会杨渠***号。被执行人:费雪乐,男,汉族,1993年12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干渠路柳树庄北四巷*号。申请执行人杨涛与被执行人费雪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新0109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2016)新0109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浩审判员 黄 蔚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晶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