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於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於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庄斌彤,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於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於某某及其辩护人庄斌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於某某至本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汇嘉大厦,虚构进货的名义,骗取在汇嘉大厦营业的上海凌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网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怡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悦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商户信任,从而在履行购货合同的过程中,未支付货款而先行骗得上述多家商户交付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2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8台、联想牌一体机24台、联想牌ThinkPad笔记本电脑5台、三星台式机内存870条后逃逸。经鉴定,上述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万余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於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上述多家商户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并对被告人於某某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於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於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於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意较轻,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证人马某、何某1、欧某、钱某、何2、金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卢某某、郑某某、於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聊天记录、出货凭证、发票、赃物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於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单位共计价值人民币33万余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於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於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锡伟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