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秀云、李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云,李凤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07号申请人:徐秀云,女,汉族,1988年月1月5日生,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凤敏,女,汉族,1970年6月7日生,住所地昌乐县。申请人徐秀云与被申请人李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秀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0117370702100041S000016)。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