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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秀云、李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云,李凤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07号申请人:徐秀云,女,汉族,1988年月1月5日生,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凤敏,女,汉族,1970年6月7日生,住所地昌乐县。申请人徐秀云与被申请人李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秀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0117370702100041S000016)。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