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原镇政府办公楼205、206室,组织机构代码09868172-0。法定代表人:叶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4035-2。法定代表人:林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乐天苑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证71392398-0。法定代表人:林泽民,总经理。本院执行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