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葵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能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葵峰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能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747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葵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区扁屿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32140578B。法定代表人:唐志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成,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桥可,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汇能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虹路世贸广场C座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6799N。法定代表人:冯赛。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葵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能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葵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葵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计1073元(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葵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葵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