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鑫磊与薛孟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磊,薛孟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402号原告:杨鑫磊,男。被告:薛孟姣,男。原告杨鑫磊与被告薛孟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鑫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孟姣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诉讼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杨鑫磊申请撤回对薛孟姣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鑫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杨鑫磊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朱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孟威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