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占富诉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富,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512号原告孙占富,男,现住承德市高新区。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负责人魏国平,职务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富诉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富撤回对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7,35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350.00元。审 判 长 樊晓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子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