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王元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王元宗,朱爱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9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42号比华丽小区1号楼10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赵澄德,经理。被执行人:王元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朱爱美,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宗、朱爱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