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长朱罚金一案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26号被执行人,徐长朱,男性,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徐长朱罚金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徐长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收监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传 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淑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