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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长朱罚金一案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26号被执行人,徐长朱,男性,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徐长朱罚金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徐长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收监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传  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淑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