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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孟登志与邵多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登志,邵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997号申请执行人孟登志,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邵多鹏,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登志与被执行人邵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联系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