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范方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范方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843号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杨华,经理。被告:范方震,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告范方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万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宋丽平书 记 员 李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