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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四川凯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李德虎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德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257号原告:李洪波,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街X号X单元XX房,个体工商户。被告: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次凯,董事长。住所:江油市中坝镇XX路X号X栋X楼1XX号室。被告:李德虎,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5号2栋2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四川凯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德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