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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加长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长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加长,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进贤县。2017年2月28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加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长审限一次,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付涵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加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中午,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到被告人黄加长家中宣传枪支管理法规,被告人黄加长遂主动将其藏于家中一把土铳、火药和子弹上交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该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加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痕迹司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黄加长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加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加长主动将枪支上交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加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的八天,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青人民陪审员  胡中美人民陪审员  赵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詹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