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泽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泽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吴志龙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826号原告:冯泽刚,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刚,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南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9738。负责人:魏魁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吴志龙,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任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冯泽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三人吴志龙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冯泽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吴志龙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泽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泽刚撤回对第三人吴志龙的起诉。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