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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香梅与马德艳、马德凤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香梅,马德艳,马德凤,于兰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319号原告:吴香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德艳,女。被告:马德凤,女。被告:于兰发,女。原告吴香梅与被告马德艳、马德凤、于兰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吴香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吴香梅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牛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