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香梅与马德艳、马德凤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香梅,马德艳,马德凤,于兰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319号原告:吴香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德艳,女。被告:马德凤,女。被告:于兰发,女。原告吴香梅与被告马德艳、马德凤、于兰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吴香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吴香梅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牛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