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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兆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兆进,高宏,任会峰,高东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210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庆,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高兆进,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宏,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任会峰,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东岳,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池子头村中街**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社)与被告高兆进、高宏、任会峰、高东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农信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庆,被告高兆进、高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会峰、高东岳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丘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高兆进偿还利息64,011.97元,截止2017年6月2日已经欠利息66,231.58元,约定期限内利息按9.5‰计算,逾期利息按9.5‰上浮50%计算,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复利,算至贷款还清日止;2.高宏、任会峰、高东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高兆进、高宏、任会峰、高东岳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7日,高兆进从章丘农信社办理借新还旧借款300,000元,2015年6月25日到期。借款到期后于2015年9月30日将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5日的利息64,011.97元挂息转据,由高宏、任会峰、高东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拖欠利息经多次催收未果。高兆进辩称,借款属实,不会计算利息。高宏辩称,担保属实,将催促借款人尽快还清欠款。任会峰、高东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高兆进、高宏对章丘农信社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任会峰、高东岳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4年6月27日,高兆进与章丘农信社签订了(章丘明水)个借字(2014)年第010099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高兆进从章丘农信社借款30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5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90%确定,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还款方法为利随本清,即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该笔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2、2014年6月27日章丘农信社与高宏、任会峰、高东岳签订了(章丘明水)保字(2014)年第010099号保证合同,约定高宏、任会峰、高东岳为章丘农信社与高兆进签订的(章丘明水)个借字(2014)年第010099号个人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本金数额为300,000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合同第十条其他事项载明该贷款为借新还旧贷款。3、合同签订后,章丘农信社向高兆进发放贷款300,000元,贷转存凭证记载贷款贷出日为2014年6月27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25日(与合同约定一致),利率为9.5‰,由高兆进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借款本息未偿还。2015年9月30日,高兆进经与章丘农信社协商,将案涉借款挂息转据。本院认为,章丘农信社与高兆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高宏、任会峰、高东岳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章丘农信社向高兆进足额发放了贷款,高兆进未按约定全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因双方对借款本金作了转贷处理,现章丘农信社要求高兆进支付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高宏、任会峰、高东岳自愿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兆进追偿。任会峰、高东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综上所述,章丘农信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兆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丘明水)个借字(2014)年第010099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拖欠的利息34,20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复利以34,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二、被告高宏、任会峰、高东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兆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5元,减半收取计1,453元,由被告高兆进、高宏、任会峰、高东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