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龙发与王国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发,王国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87号原告:肖龙发,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王国才,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肖龙发诉被告王国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龙发撤回对被告王国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肖龙发承担。审判员 阮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