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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龙发与王国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发,王国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87号原告:肖龙发,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王国才,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肖龙发诉被告王国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龙发撤回对被告王国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肖龙发承担。审判员  阮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