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覃跃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跃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跃安,男,1954年4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苗族,小学肄业,家住德江县,无业。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6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跃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畅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跃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覃跃安在德江县玉水街道商贸桥处,将被害人安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799元的金色OPPOA59s手机扒窃,以人民币600元卖给张某2。案发后,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安某。同年2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覃跃安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街上,将黄某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330元的白色OPPO(A33)手机扒窃,以人民币300元卖给张某2,张某2转卖给了张某4。案发后,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黄某。同年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覃跃安在德江县玉水街道步行街,将被害人张某1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599元的OPPO(7007)手机扒窃,以人民币450元卖给张某5。案发后,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张某1。同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覃跃安在德江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一楼,将被害人黎某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489元的白色360(1501-M02)手机扒窃,卖给张某2。案发后,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黎某。同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覃跃安在德江县玉水街道玉溪桥农业银行大厅,将被害人李某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1749元的OPPOR9m手机扒窃。案发后,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李某。同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覃跃安在德江县玉水街道人民北路将被害人冉某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719元的金色金立GN3003手机扒窃。案发后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冉某。同年25日中午,被告人覃跃安在德江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一楼,将田某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693元的白色OPPO(A33m)手机扒窃,经张某2介绍以人民币300元价卖给了张某3。案发后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田某。同日15时许,被害人田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打“110”报警,德江县玉水街道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经查看监控视频,于16时许将被告人覃跃安抓获,缴获赃款人民币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路安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德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本院(2016)黔062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安某、黄某、张某1、李某、冉某、黎某、田某陈述,证人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证言,被告人覃跃安供认和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吻合印证,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覃跃起安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中有四起是我主动交待的,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街上那部手机不是盗窃的而是派出所去赌场抓赌时捡的,希望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跃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价值人民币63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覃跃安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覃跃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覃跃安提出的起诉书中有四起是主动交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覃跃安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四起盗窃犯罪事实是实,属同种罪行,可认定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该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被告人覃跃安提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街上那部手机不是盗窃的而是派出所去赌场抓赌时捡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覃跃安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交待是盗窃所得,且被害人黄某陈述其手机是在包内被盗,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覃跃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跃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5日起执行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4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华中人民陪审员 全兴华人民陪审员 邓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欧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