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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兵奎与刘晓玉、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兵奎,刘晓玉,王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第2347号原告:韩兵奎,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刘晓玉,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王长伟,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兵奎诉被告刘晓玉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韩兵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兵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由原告韩兵奎负担。审 判 长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