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兵奎与刘晓玉、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兵奎,刘晓玉,王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第2347号原告:韩兵奎,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刘晓玉,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王长伟,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兵奎诉被告刘晓玉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韩兵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兵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由原告韩兵奎负担。审 判 长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