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辅夜、赵银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辅夜,赵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刘辅夜,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赵银生,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银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