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兴仁与重庆市黔江区静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仁,重庆市黔江区静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831号原告:郭兴仁,男,1969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政、邓海东,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静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下坝居委。法定代表人:白国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大强,该公司员工。原告郭兴仁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静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因本次劳动争议已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郭兴仁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兴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兴仁负担。审判员 刘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