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庄建铨与王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建铨,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庄建铨,男,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新,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建铨与被执行人王新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庄建铨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民特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