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希岭、黄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希岭,黄吉德,刘国强,张春枝,田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34号申请人:沈希岭。男,汉族,1955年8月2日生,住宁津县。申请人:黄吉德,男,汉族,1949年3月18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春枝,女。汉族,1971年6月8日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田玉兰,女,汉族,1941年10月25日生,地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希岭、黄吉德诉被执行人刘国强、张春枝、田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国强、张春枝、田玉兰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