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81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金松与向远平、向劲买卖合同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松,向远平,向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异20号案外人:唐光华,男,生于1966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何金松,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向远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向劲,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何金松与向远平、向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光华对位于四川省华蓥市五星安置房1-4-304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唐光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唐光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唐光华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邓 琼审 判 员  张基玉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殷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