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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洛阳中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云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中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云飞,鲁力行,朱文峰,汤亚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88号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王祥大道东南。法定代表人:潘秀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耿彪,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中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西马沟村南。法定代表人:高云飞,总经理。被告:高云飞,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省南昌市人,洛阳中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鲁力行,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北省遵化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朱文峰,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原籍,职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汤亚莉,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侯晓果,北京京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云飞、鲁力行、朱文峰、汤亚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孙荷丽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