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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卫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卫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316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198号财富中心1601-161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洪梅娟,公司员工。被告:蔡卫根,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卫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卫根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4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