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丽君与张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君,张玉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161号原告:武丽君,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忠,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丽君诉被告张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丽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丽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303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丽君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裴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