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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丽君与张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君,张玉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161号原告:武丽君,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忠,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丽君诉被告张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丽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丽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303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丽君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裴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