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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开发区弘祥木业与鲁小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小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5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发区弘祥木业,住所地黄石市东方装饰城。经营者:严中祥,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爽,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鲁小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开发区弘祥木业与被申请人鲁小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鄂0202民初54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鲁小伍在���安银行襄阳分行62×××58账户存款人民币4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18×××47账户、62×××44账户存款人民币4万元;并查封了担保人袁小兰所有的鄂b×××××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开发区弘祥木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鲁小伍在平安银行襄阳分行62×××58账户存款人民币4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鲁小伍在中国工商银行18×××47账户、62×××44账户存款人民币4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袁小兰所有的鄂b×××��×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20元,由开发区弘祥木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田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桂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