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妙、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妙,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张妙,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毓洪(张妙之母),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4号凯旋嘉苑A-2-102室。法定代表人:刘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妙与被执行人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5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闻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