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海与朱立国、唐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朱立国,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634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朱立国,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唐飞,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申请执行人吴海与被执行人朱立国、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朱立国偿付申请人吴海借款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共计2424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海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