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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正德与被告祁杰、陈建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德,祁杰,陈建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陈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641号原告:吴正德,男,汉族,1948年6月17日生,住上海市。被告:祁杰,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住盐城市响水县。被告:陈建祥,男,汉族,住苏州市常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城双园中路5号。负责人:吕文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赫,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国,男,汉族,住苏州市常熟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正德诉被告祁杰、陈建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陈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正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德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为1658元(本院立案时已按减半标准收取),由原告吴正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慎 思见习书记员 任县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