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盘炜、张红霞与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盘炜,张红霞,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闫盘炜。申请执行人:张红霞。被执行人: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西路商业街西侧。法定代表人:林春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闫盘炜、张红霞申请执行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