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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6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金泽顺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金泽顺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金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6869号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负责人马正儒,总经理。被告青岛金泽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台子沟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于伟,董事长。被告青岛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金海湾别墅区。法定代表人于健,董事长。被告青岛金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法定代表人徐良,经理。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泽顺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金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被告青岛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本案应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平度市,属于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青岛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刘亚平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展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