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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杏与武汉广源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杏,武汉广源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857号原告:曹杏,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才,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曹杏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广源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山大道一河两岸畔山林语项目物业部。法定代表人:覃守义,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杏与被告武汉广源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曹杏负担。审判员  胡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涂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