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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焦峰与被告王洪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峰,王洪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488号原告:焦峰,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洪武,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峰与被告王洪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峰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