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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符桂梅与李双泉申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桂梅,李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财保264号申请人:符桂梅,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代理人:王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李双泉,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申请人符桂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双泉名下的银行存款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双泉名下的银行存款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春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云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