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延栋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栋,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2106号原告:张延栋。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法定代表人:杨润凤,职务:主任。原告张延栋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延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延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即刻给付欠货款13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被告建停车场,到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购买水泥,欠货款13200.00元,说好两个月之内结清,但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向被告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无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呈诉,敬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修建码头停车场,从原告张延栋经营的门市部购买水泥,总价款13200.00元,当时未付款。经原告张延栋多次索要,2014年6月12日,时任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杨润桥、会计张继生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张艳栋水泥款壹万叁仟贰佰元,¥13200.00元。注:2007年打停车场用水泥。欠款单位:清河口村委会经手人:杨润桥1373142****张继生136633460182014.6.12”。前述欠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出具的欠条,能证明被告欠原告水泥款13200.00元未付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水泥款132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延栋水泥款13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