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环境保护局与科尔沁右翼前旗巴拉格歹丰泽园熏肉春饼店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环境保护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巴拉格歹丰泽园熏肉春饼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21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国,科尔沁右翼前旗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巴拉格歹丰泽园熏肉春饼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巴拉格歹乡兴安村。法定代表人王小二,该店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旗环罚字〔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巴拉格歹丰泽园熏肉春饼店缴纳了2016年排污费且态度较好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赵金辉审判员 李宝德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