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6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英英财产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苏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长坡。被执行人苏英英,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英英财产刑纠纷一案,2017年08月04日,本院作出(2017)豫0482执6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苏英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英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