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玉珍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玉珍,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宫玉珍。被执行人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清,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402民初43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能力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402民初43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