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雨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雨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乐川街与文化路交叉处虞鑫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宗禄,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雨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东关居交通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被执行人:李刚。本院在执行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雨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