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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珺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珺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401号申请人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7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申请人重庆珺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8号圣地阳光7幢1/2-商业19。法定代表人李志良。申请人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珺兴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32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珺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