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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贵元与杨水建、颜旭红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贵元,杨水建,颜旭红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贵元,男,生于1949年4月1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水建,男,生于1973年8月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原审被告:颜旭红,女,生于1975年12月2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上诉人杨贵元因与被上诉人杨水建、原审被告颜旭红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贵元、原审被告颜旭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水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重审。杨贵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易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