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贵元与杨水建、颜旭红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贵元,杨水建,颜旭红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贵元,男,生于1949年4月1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水建,男,生于1973年8月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原审被告:颜旭红,女,生于1975年12月2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上诉人杨贵元因与被上诉人杨水建、原审被告颜旭红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贵元、原审被告颜旭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水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重审。杨贵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易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