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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合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三环北路和泰家园5栋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华容,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合,女,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调字第1087号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合未履行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调字第108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