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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谭雪松、余海清与四川伊美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松,余某清,四川伊美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松,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申请执行人:余某清,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祥福。被执行人:四川伊美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申请执行人谭某松、余某清与被执行人四川伊美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流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四川伊美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现本案执行到位0元。(2013)双流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累计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