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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佃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佃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佃柏,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农民,住平邑县。2009年4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佃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雪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佃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崔佃柏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平邑县武台镇孙家庄、董家庄、镇驻地、西近台村、孙家楼村,五次入室盗窃,盗窃现金6100元及黄金饰品一宗。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崔佃柏翻墙进入孙家庄于某家,在南屋内盗窃现金约200元。2、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崔佃柏翻墙进入董家庄村赵某家中,在卧室内盗窃现金约1000元。3、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崔佃柏翻墙进入武台镇驻地商业街张某经营的顺发修理厂,进入张某的卧室,盗窃床头柜内的现金800余元。4、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崔佃柏翻墙进入西近台村郑某家中,在堂屋内盗窃现金100元及金耳环一对。5、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崔佃柏翻墙进入孙家楼村崔洪水家中,在卧室内盗窃现金4000余元及金耳钉一对。被告人崔佃柏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于某、赵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佃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翻墙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佃柏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崔佃柏所盗窃的财物,应当退赔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崔佃柏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佃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佃柏退赔被害人于恩英、赵治花、张明磊、郑士言、崔洪水现金分别为200元、1000元、800元、100元、4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时圣宏审 判 员  田德运人民陪审员  魏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正武 关注公众号“”